【動物在台灣法律上的地位】
2023.05.13 文:Cindy Hsu / 圖:Chiafang Tsai 好好愛牠編輯部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司法管轄區(包含台灣),只要是「被人類圈養的動物」,無論是已被訓養的「經濟動物」還是「野生動物」,都被視為「財產(Property)」。
根據動物福利法專家Mike Radford表示,動物在法律中會被視為「財產」主要因為歷史上動物的法律爭議多以下列幾種狀況呈現: 
1.竊盜問題,例如:雞被偷了
2.合約糾紛,例如:甲賣給乙一匹馬,乙後來發現馬跛了,想要討回當初買馬的錢。
3.過失、損害問題,例如:甲的牛撞壞了乙的財產,乙告上法院向甲要求賠償。
因此,由人類制定的法律,規則為偏向保障人類財產權,而非保障動物本身。

介於「生命」和「財產」之間的矛盾地位

在台灣的民法中,自然人(人)和法人(如:公司)做為「權利主體」能夠享有權利。動物雖然有生命,但在法律中動物只屬於「物」或是「權利客體」,所以在法律中動物不能是權利的主人。只有權利的主體(人)對客體(物)有權利。
隨著社會價值的改變,動物的地位已經不再被人類視為無生命的財產,但是有生命的動物在法律中被視為物品時,遇到法律判決時會讓人感到矛盾。
例如:甲的愛犬因受乙虐待而死亡時,甲只能在法律上要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可用金錢衡量的損失),但無法要求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或是殯葬費。

法律普遍非保障動物本身

台灣在動保團體的努力下,分別於1998年和1989訂立「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透過另設法律改變動物的地位,以遏止人類對動物的傷害。但是這兩種法規裡,動物仍是屬於客體(物)。
「動物保護法」僅保護「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而《野生動物保育法》 也只是保護政府所劃設的「野生動物保護區」裡的動物們。
好好愛牠過去曾發表專文「目前的法律如何保障受凌虐的野生動物?以蛇為例」(https://sala.org.tw/blog/181),其中便有提到,儘管目前有法律保障受虐動物的生命,但是在某些狀況下還是無法可管。
例如,因人類的持續開發,人與蛇的活動區域重疊部分增加,許多《野保法》第50條所提及的 #一般類野生動物 (非保育類動物),因受虐殺的地點不是位於 #野生動物保護區,也因此難以受保護。另外,《動物保護法》也因保護範圍僅限於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所以受虐之野生的蛇無法可管。
\提升動物法律上地位之方法
民法上設立「動物非物」的條文,可以讓人更重視動物的生命價值。德國在 1990 年便修訂民法,明文規定「動物非物」。
近年來,台灣司法對於動物的法律定位,已可以從判例中看出對於動物的見解,我們應視「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因此,動物在目前民法架構下類推適用之規定,也漸漸的和「物」有所不同。當動物保護已成為台灣社會的共同價值後,「動保入憲」便能保障未來動物保護的法益在與學術自由、財產權等其他憲法保障的法益做權衡時,動物保護不會如現況退讓。
好好愛牠支持動保入憲,在利用動物時加入人道的考量,讓動物痛苦的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