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野生動物和原住民族狩獵都需要轉型正義
2022.06.06
姜博仁(野聲環境生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本文原2016年刊登於作者臉書,經同意後轉載。
山獸神
20年前,1997年3月,那一年是臺灣黑熊在野外第一次被錄到影片,在那時是一個大新聞,因為『熊熊很難看~到啊』。那一次我跟兩位好友以及布農族卓溪部落的林淵源和高阿章兩位大哥一起進入玉山國家公園東部調查水生生物,沿路遇到許多的山羌、山羊與水鹿等動物,在當時我已經走過許多高山縱走路線、深入過大小鬼湖等偏遠山區和各個林道觀察動物,要看到水鹿是一件非常需要運氣的事,那是一個這些動物在台灣很多地方都曾經很少的年代,很多地方連很容易發現的水鹿排遺都看不到或很少(如當時的南二段與能高安東軍),但玉山東部這個地方簡直是動物天堂,排遺處處,我一路充滿著感動。其中一隻水鹿的相遇讓我印象深刻,當我氣喘噓噓低頭辛苦前行時,林大哥突然在我前方停住,把砍路的草刀(長圓柱木柄有著彎曲刀身的那一種砍草刀),刀不砍草卻把草刀倒拿,刀身夾在右腋下,長圓柱刀柄朝前,微側著身像是拿著一把獵槍的姿勢,對著下方溪床,右手食指有如扣下扳機,嘴巴跟著發出一聲類似槍聲的輕呼,我彷彿看到草刀上冒出火藥的煙,順著『開槍』的方向,透過樹林,看到邊坡下方河床上的一頭公水鹿,疑惑地看著我們,一會後發出一聲像是在罵我們的叫聲,然後『無奈』地轉身緩慢離去,步入林中消失。這是一個有如『魔法森林』動畫中遇見山獸神的場景,在這個曾是林大哥及其布農族部落的『家』的地方,這樣一個帶著開槍的獵人意象,這並不是做壞事啊,我以前是怎麼被洗腦的,看著山獸神水鹿離去的我,各種矛盾感覺開始撞擊著我…
下山後,我看見許許多多曾經是天然森林的地方被砍伐後,變成的造林地、果園和農地。山獸神的家和他們後來呢?動物數量減少、瀕危甚或滅絕,棲地的破壞消失絕對是主要因素之一,不會只有單純狩獵的影響,但是在那個商業性大狩獵與山產店林立的時代,商業性狩獵卻也推波助瀾。
那次畫面一直在我心中浮現,到現在都還清晰記得,每一次山行,我都在思考,當時的林大哥心裡的想法與感覺是什麼?而每次想到,我都有不同的猜測與想像。如同圖片的加註,林大哥想的是『動物?水鹿?鹿角?山肉?感動?家?布農?還是他自己?』或許,都有吧!有時,在我眼中,林大哥像是幻作那一隻如山獸神般的公鹿,我不知他是在說什麼,但他卻又無奈的轉身而去。
讓保育類訂定的有意義,讓原住民傳統狩獵除罪化
原住民族的狩獵權或許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本質上並不是被禁止的,只是政府機關並沒有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劃定狩獵區(註),因此在現在的狀況下形同禁獵。我們來假設一種狀況,山羌、山羊、水鹿等多數原住民族主要的狩獵動物,都是一般類動物,並非保育類,而主管機關也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劃定原住民族地區非營利自用也都可以狩獵一般類動物,並向原住民族地區的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或團體(如原民自治形式的部落會議)提出申請(這是否可以算是原住民族對於狩獵權自治的一部份呢?),即可進行狩獵,而列入保育類動物是真正面臨威脅需要保育者,只有特殊的核准才可利用(如傳統祭儀並經過詳細的評估),因為本質上並沒有禁止原住民族(或者說任何族群)狩獵,只是站在要保護有危急狀況的動物變糟,我相信動物瀕危也不是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所希望的,這樣是否較不會有『還我狩獵權』的爭議呢?但是,偏偏山羌、山羊、水鹿等動物屬於保育類動物,而這些動物也是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中很重要的狩獵物種,列入保育類卻缺乏完善的配套措施,導致原住民族狩獵活動長期以來被污名化。換句話說,台灣的保育類動物名錄是真實反應『面臨威脅、族群危急、需要保育』嗎?
那山羌、山羊、水鹿、獼猴等到底應不應該列入保育類?不同的目的、前提、標準甚或時空,都會有不同的考量,現在也不必要從這些動物的現況,去完全否定以前把這些動物列入保育類的時空背景。野保法把『保育類』分為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其他應予保育3類,依照『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加以訂定。但是呢,野保法只說保育類分3類,不管你是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或其他應予保育等級,一律加以嚴加管制利用,並不會因為不同等級,而有不同利用限制,或應有不同的保育作為,導致列入其他應予保育類動物也與瀕臨絕種保育類動物在法律實務上有一樣的地位,那為何保育類還要分3類?而『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也僅只是說明『當評估項目中有兩項以上分數為四分或以上,或單項(不含分類地位)為五分,表示此物種生存已呈現危急狀態,則建議應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並沒有說如何根據評分去區分不同等級(或許保育類審訂的專家會議中有說明,但我目前找不到有公開上網的資料)。所以,根據野保法,保育類分3類大概可以說只是分好看的,然後野保法也沒有針對列入保育類之動物應該有何積極作為加以規定,也就是說,列入保育類動物,還分3類,還好多好多保育類動物,好棒棒,政府機關對於列入保育類的動物即使什麼都不用做也不違法,然後呢?(然後保育類動物就死掉了)。其實並非主管保育的機關沒有作為,只是在政府不重視之下,法律也沒有規定政府需編列足夠資源想辦法讓保育類動物族群恢復可以自保育類名錄中除名,林務局等主管機關的人員,即使有心,巧婦也難為無米之炊。以美國『瀕危物種保育法』為例,僅針對是否『瀕臨絕種』加以制訂名單,然後規定政府與相關主管機關需要編列足夠預算與積極作為讓這些動物不再瀕臨絕種,不然就是失職。
那為何台灣的保育類動物有這麼多物種,但其中有好多種看似一點都不『危急』呢?因為很多物種在缺乏足夠資料下,被保留在保育類中,又只能一級一級的降,而野保法又沒規定需要對保育類動物有積極作為,主管機關也沒有足夠資源進行保育研究,也就不會有更詳細的資料,然後就一直在保育類名錄中。又為何有些專家那麼不願意把動物移出保育類名單呢?問題就在台灣還有很多的盜獵,且很多盜獵還是漢人為之,因為野保法只針對管制範圍內的獵捕、宰殺一般類動物有罰則,對於買賣一般類動物並沒有罰則,所以買賣一般類動物者只要一句『不是我抓的』就沒事,在有那麼多的飼養、藥用、食用還有放生需求市場下,利之所趨,山林原野持續有捕捉野生動物,抓鳥販賣飼養、提供宗教團體放生等等。政府機關會說野保法有針對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有管制和罰則,所以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也有提供法律的保護。別太浪漫了!台灣山林原野也很大,一點點的山林執法人力,到現在抓了幾個呢?有抓到幾個到處抓白頭翁、綠繡眼給宗教團體隨處亂放生的人嗎?連要查緝盜獵濫捕保育類的食蛇龜和穿山甲的都很難了,更何況是不受重視的一般類野生動物?政府不給足夠的保育警察人力資源,不針對『買賣』立法管制,從買賣源頭控制(包括放生的管制),就沒有機會遏止大量捕捉野生動物進行商業買賣的惡風。也就因為專家都知道這些狀況,所以有很大獵捕壓力的動物,審查專家多數很保守的不希望從保育類名單中移除,因為至少保育類動物針對買賣還有罰則。
針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濫捕與買賣如果能夠有法律管制,就能讓保育類動物名錄的制訂回歸理性的討論,保育類動物名錄能夠合理真實的反應現況,讓保育類動物是真正面臨威脅且危急者,而非落入『越多保育類才可以有越好的保護』的弔詭思維,反而讓保育類的制訂失去意義,並且進一步規定需有積極作為,讓這些面臨威脅與存亡的保育類動物,族群恢復,不再是保育類動物,與原住民族的傳統狩獵的衝突就有機會極小化,也可以除罪化。
既然有機會修野保法,是否可以更為完善的修呢?
1. 針對一般類動物的商業買賣,應該在合理範圍內,也有相關的管制與罰則,以遏止商業買賣一般類動物的不合理利用。
2. 保育類動物需不需要分級?是否不需分級,僅需有瀕臨絕種保育類?都可以再討論,如果要維持分級,應該要有針對不同分級有不同的管制規範,例如,瀕臨絕種是真的很危急,連任何利用都有可能對其族群造成顯著危害,例如石虎、黑熊、水獺。珍貴稀有或其他應予保育是否就可以據此針對『非營利自用』加以區隔?
3. 針對國內保育類動物部分,應該要立法規定提供足夠資源給主管機關,以進行積極作為讓保育類動物不再面臨威脅,族群能夠恢復之後,自保育類動物名錄中移出,因為列入保育類一點都不是光榮的事。
4. 在狩獵活動是允許的情況下,狩獵過程中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或非目標動物可能的誤獵(by catch),不會因為是否開放保育類的非營利自用才會被誤獵,但卻可能會在現實執法層面上造成困難或漏洞,因此修法過程中應該針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受到誤獵的影響,有小心的評估與對策建構。
5. 有爭議的幾種主要狩獵物種的保育類地位,在完善與有對話的修法背景下,應該再次進行評估,如果資料不足,應該投入資源進行科學調查,並與部落共同進行,儘速釐清。搭配不同保育類等級具有實質不同的利用限制,以減少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與保育的衝突與對立。
6. 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利用相關的物種,應該都需要與原住民族有彼此尊重與對話的管道。
狩獵這一部份的修法被操弄成族裔,雙方都不應該無限上綱,對族群與動物都沒有幫助,但部落狩獵被污名化卻需要大家的努力來協助澄清,這也可以視作是轉型正義的一環。有對話其實是一件好事,不同觀點也都浮現出來。少一點情緒,多一點情感,讓我們一起找一條更好的路,當我們彼此都謙卑聆聽另外一方的見解,學習自己不足之處,我們才都可以一起變強!我相信傳統狩獵文化智慧,但我也相信科學監測研究,科學與傳統智慧並非0與1,可以是1+1,甚且會大於2,一起因應現今因環境開發、人口數、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影響,而與過去很不同的生態環境與時空背景。
延伸觀點:
1. 高潞委員修法前【野保法修法缺漏多不應強推,充分對話去除狩獵文化汙名】
https://goo.gl/tUjlv1
2. 屏科大野保所在修法後覆議前【在原住民族狩獵除罪化的同時,該做的事做了嗎?】
http://goo.gl/Q6tN6N
3. 中山大學顏老師【莫讓狩獵議題聚焦族裔,應通盤檢討的是台灣缺乏環境永續的共識】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2/1638840
4. 高潞委員在覆議後【野生動物保育修法,應以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權利為對話基礎】
https://goo.gl/hHSNal
5. 台灣黑熊保育協會【狩獵管理與保障瀕危物種之存續】聲明稿
https://goo.gl/5UzhBh
註 狩獵修法背景與野保法相關法條:
這一次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21-1條文原本修改為: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非營利自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與原條文的差異包括:
1. 增加了『非營利自用』
2. 增加了『或備查』,也就是狩獵不需核准
3. 增加了『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野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的是一般類動物(並未規範魚類等水生動物)的獵捕,『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也就是其實野保法並未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只是現在並沒有任何劃定可以狩獵的區域,所以形同『禁獵』。
野保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範的是保育類動物不得獵捕,但第十八條對於『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的保育類動物之利用,可以『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思考的是,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在什麼情況下,還應當是保育類?
野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範的是獵捕野生動物的方式,希望禁止獵捕效率太高的工具與方法,減少獵捕對野生動物族群的衝擊。因此,以17-19條來看,野保法並未禁止狩獵,但只能在公告的『狩獵區』進行,且大概只能使用徒手、獵槍或簡單的工具為之,這一條其實是允許『獵槍』的,但『獵槍』這一部份則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有關。
2. 保育類動物需不需要分級?是否不需分級,僅需有瀕臨絕種保育類?都可以再討論,如果要維持分級,應該要有針對不同分級有不同的管制規範,例如,瀕臨絕種是真的很危急,連任何利用都有可能對其族群造成顯著危害,例如石虎、黑熊、水獺。珍貴稀有或其他應予保育是否就可以據此針對『非營利自用』加以區隔?
3. 針對國內保育類動物部分,應該要立法規定提供足夠資源給主管機關,以進行積極作為讓保育類動物不再面臨威脅,族群能夠恢復之後,自保育類動物名錄中移出,因為列入保育類一點都不是光榮的事。
4. 在狩獵活動是允許的情況下,狩獵過程中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或非目標動物可能的誤獵(by catch),不會因為是否開放保育類的非營利自用才會被誤獵,但卻可能會在現實執法層面上造成困難或漏洞,因此修法過程中應該針對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受到誤獵的影響,有小心的評估與對策建構。
5. 有爭議的幾種主要狩獵物種的保育類地位,在完善與有對話的修法背景下,應該再次進行評估,如果資料不足,應該投入資源進行科學調查,並與部落共同進行,儘速釐清。搭配不同保育類等級具有實質不同的利用限制,以減少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與保育的衝突與對立。
6. 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利用相關的物種,應該都需要與原住民族有彼此尊重與對話的管道。
狩獵這一部份的修法被操弄成族裔,雙方都不應該無限上綱,對族群與動物都沒有幫助,但部落狩獵被污名化卻需要大家的努力來協助澄清,這也可以視作是轉型正義的一環。有對話其實是一件好事,不同觀點也都浮現出來。少一點情緒,多一點情感,讓我們一起找一條更好的路,當我們彼此都謙卑聆聽另外一方的見解,學習自己不足之處,我們才都可以一起變強!我相信傳統狩獵文化智慧,但我也相信科學監測研究,科學與傳統智慧並非0與1,可以是1+1,甚且會大於2,一起因應現今因環境開發、人口數、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影響,而與過去很不同的生態環境與時空背景。
延伸觀點:
1. 高潞委員修法前【野保法修法缺漏多不應強推,充分對話去除狩獵文化汙名】
https://goo.gl/tUjlv1
2. 屏科大野保所在修法後覆議前【在原住民族狩獵除罪化的同時,該做的事做了嗎?】
http://goo.gl/Q6tN6N
3. 中山大學顏老師【莫讓狩獵議題聚焦族裔,應通盤檢討的是台灣缺乏環境永續的共識】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7492/1638840
4. 高潞委員在覆議後【野生動物保育修法,應以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權利為對話基礎】
https://goo.gl/hHSNal
5. 台灣黑熊保育協會【狩獵管理與保障瀕危物種之存續】聲明稿
https://goo.gl/5UzhBh
註 狩獵修法背景與野保法相關法條:
這一次野生動物保育法(野保法)第21-1條文原本修改為: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非營利自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與原條文的差異包括:
1. 增加了『非營利自用』
2. 增加了『或備查』,也就是狩獵不需核准
3. 增加了『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野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的是一般類動物(並未規範魚類等水生動物)的獵捕,『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也就是其實野保法並未禁止獵捕野生動物,只是現在並沒有任何劃定可以狩獵的區域,所以形同『禁獵』。
野保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範的是保育類動物不得獵捕,但第十八條對於『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的保育類動物之利用,可以『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要思考的是,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在什麼情況下,還應當是保育類?
野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範的是獵捕野生動物的方式,希望禁止獵捕效率太高的工具與方法,減少獵捕對野生動物族群的衝擊。因此,以17-19條來看,野保法並未禁止狩獵,但只能在公告的『狩獵區』進行,且大概只能使用徒手、獵槍或簡單的工具為之,這一條其實是允許『獵槍』的,但『獵槍』這一部份則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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